2021年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视为对外投资。
典当企业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 规则,监督 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3条。
该《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 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典当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南京典当业协会制定了《南京市典当企业行业自律规范》,
主要内容为“十个坚持”,包括:
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底线思维、坚持加强内控建设、坚持诚信经营、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文明经营、坚持长远发展理念、坚持拥抱监管、坚持行业自律、坚持服务为本等十条。
2020年典当行现金管理办法?
1 典当行现金管理办法在2020年已有新的规定。
2 因为现金在典当行业务中扮演重要角色,过去存在着部分典当行未能正确管理现金的情况,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发展,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3 典当行现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典当行现金流转、收支、清算等管理工作,包括现金收付流程、现金存储安全设施、现金清点验收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典当行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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