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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为 典当管理法全文?

典当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典当行为 典当管理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业管理,保护典当人和典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典当业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典当,是指典当人将动产出质给典当经营者,典当经营者在保管该动产的同时,向典当人提供借款。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典当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典当经营者的资格

第四条 开展典当业活动,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典当经营者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自然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典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投入典当业工作的固定资产,保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资金;

(三)有能够胜任典当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四)无欠税、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经营典当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册,并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定款、投资证明等法定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准予办理的,颁发营业执照;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典当业务管理

第十条 典当人持有的可以出典的动产包括:

(一)贵金属首饰、饰品;

(二)有价证券;

(三)古玩、字画;

(四)其他易于鉴定价值、保管和变卖的动产。

典当经营者不得接受下列物品进行典当:

(一)文物;

(二)国家明令禁止典当的物品;

(三)持有人无法提供来源证明或者权属证明的物品;

(四)价值难以评估或者保管风险较大的物品。

第十一条 典当人持有需要鉴定的物品进行典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鉴定手续,提供鉴定证书。典当经营者应当核验鉴定证书,并据实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鉴定价值等内容。

在真实情况下,对典当物品的鉴定工作负有较大责任的一方应当负责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典当人和典当经营者协商解决。

鉴定工作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典当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要延长典当期限的,典当人和典当经营者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2021年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企业严禁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允许典当企业购买一定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国债、大额定存、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可不视为对外投资。

典当企业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企业股份进行质押典当,防止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办法》分为总则,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 规则,监督 管理,罚则,附则,共9章73条。

该《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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